【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3日
信息来源: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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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制度衔接、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精准高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将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补充意见。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

联系人:黄云芬,联系电话:0573-83599936,联系地址:嘉兴市中南大厦1218办公室邮箱:406299928@qq.com

附件:《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26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力度。为进一步帮助残疾儿童家庭减轻经济负担,对具有本市户籍、年龄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超过省补助标准的,按照年人均最高12000元标准补助。该项补贴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在最高标准内按实补贴。市本级户籍的残疾儿童由市、区二级财政按3:7的比例予以资金保障,各县(市)户籍的残疾儿童由当地财政予以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内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由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提供康复服务记录和有效票据,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机构与当地残联直接结算。前往不具备结算条件或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康复服务记录和有效票据,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发放给残疾儿童监护人。

      二、积极落实残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市级及以上定点康复机构是公益性幼儿园的,免除保教费,残疾儿童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按所在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的4倍标准执行。但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凭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市本级户籍的残疾儿童补助资金参照嘉政办发[2017]4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实行,各县(市、区)户籍的残疾儿童由各地财政予以补助。

      三、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定点管理制度。市残联会同市教育、卫健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资格准入、目录备案、规范流程、动态管理等工作。定点机构由机构自主申报,经市级有关部门评估审核并予以公布。定点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医疗、教育等行业资质,开办场所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达标。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省、市两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确有需要在省外或省内市外接受康复服务的,该机构须列入当地省级定点康复机构,经审核批准后,可前往该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四、健全残疾儿童多渠道救助机制。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个人捐赠款等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五、建立残疾预防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从婚前孕前健康检查、产前筛查诊断、新生儿疾病和儿童残疾筛查干预等环节着手,加快建立新生儿和儿童致残性疾病、出生缺陷的早预防、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残疾预防信息共享和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并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有效衔接。

      六、各地可根据条件适当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水平,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